第一、检查总部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所谓 加盟 ,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 加盟 店使用。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 加盟 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 加盟 者在 加盟 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 加盟 。
第二、确认权利金的支付方式。总部一般会收取三种费用: 加盟 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加盟 金是总部在开店前帮 加盟 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是 加盟 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 加盟 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是总部为确保 加盟 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 加盟 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 加盟 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 加盟 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加盟 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 加盟 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总部一般都会要求 加盟 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 加盟 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 加盟 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 加盟 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 加盟 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 加盟 总部为确保 加盟 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 加盟 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 加盟 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 加盟 而外流,要求 加盟 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 加盟 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而 加盟 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 加盟 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 加盟 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 加盟 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 加盟 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 加盟 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 加盟 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 加盟 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建议 加盟 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 加盟 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 加盟 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 加盟 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 加盟 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 加盟 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 加盟 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 加盟 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 加盟 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 加盟 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对于 加盟 合约, 加盟 者一定要认真对待,对上述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这样才能在纠纷产生的时候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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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签订连锁加盟合约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