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因竞争与同行结怨,进而寻衅滋事,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判处一男子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荣(男,1983年生,广东陆丰人)是古镇一家便利店老板。2012年9月开始,杨某荣因不满刘某华经营的便利店与其产生竞争,经常无故辱骂刘,并曾因殴打刘被行政处罚。
2013年8月29日9时许,杨某荣见刘某华开门准备营业,遂窜至刘某华经营的便利店内对其进行辱骂、追打。遭刘某华反击后,杨某荣又返回自己的便利店,持木棍、铁锤冲进刘某华的便利店追打刘,并损坏店内的收银机1台、台式电脑显示屏1台、货架及部分货物(无法核价)。
经鉴定,刘某华、杨某荣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同日下午3时许,杨某荣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杨某荣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华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荣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荣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荣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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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便利店老板眼红同行 寻衅滋事获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