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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尚超市售不合格食品 三次被告两次败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8 07:27:23  来源:电商联盟  作者:乐发网  浏览次数:25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一天内审结了三起消费纠纷案,被告均是北京 欧尚超市 有限公司丰台店(下称 欧尚超市 )。


  记者注意到,三起案件中,两起因该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一起则其销售的食品无生产日期,这三起案件, 欧尚超市 两次被判败诉。


  被指售不合格产品 因差一天险胜


  2017年1月11日,消费者王先生在 欧尚超市 购买了久久丫甜辣鸭脖商品一袋,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买后,消费者王先生认为该产品已过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判令对方退还购物款24.20元。


  对于王先生的起诉,欧尚丰台店辩称,认可对方向我公司购买商品以及时间、地点,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时间只差一天,按照第二天开始计算,不属于过期食品。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相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因此,王某主张食品过期,要求退还货款,以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2017年5月18日,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 售过期和无日期食品 两消费者获赔


  据法晚记者了解,就在消费者王先生的诉讼终审当天,丰台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另两位消费者起诉 欧尚超市 售不合格食品案。


  2017年3月27日,唐女士在 欧尚超市 丰台店购买了老周青团商品一袋,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保质期为30天,为过期商品。唐女士要求 欧尚超市 赔偿1000元并退还购物款8.20元。


  消费者郭先生则因在该超市购买了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而将 欧尚超市 诉至法庭。


  2017年3月27日,郭先生在超市购买了鸭岛牌咸鸭蛋,显示该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为150天,其认为该商品为不合格食品,所以也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和退还购物款2.5元。


  对于唐女士的起诉, 欧尚超市 丰台店辩称,对方没有食用商品,未造成损害,不应进行赔偿。


  而面对郭先生的索赔诉求, 欧尚超市 丰台店认为:虽然无标准生产日期,但存在其他标注信息,属于瑕疵,不符合赔偿标准。


  被认定不合格食品 两被告获赔


  2017年5月18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唐女士与 欧尚超市 双方陈述以及本案查明事实, 欧尚超市 丰台店卖商品超过保质期,属于不合格商品,故唐女士要求退还货款,以及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因此, 欧尚超市 丰台店被判退还唐女士货款8.2元,并赔偿唐女士1000元。


  郭先生的索赔诉求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本案查明事实, 欧尚超市 丰台店未标注生产日期,属于不合格商品,故郭先生要求退还货款,以及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欧尚超市 丰台店退还郭先生货款2.5元,同时赔偿郭先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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