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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32刷走3200 超市老板与顾客的斗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09 07:23:50  来源:电商联盟  作者:乐发网  浏览次数:39

【超市168消息】南京市民王先生在某小超市买了一瓶价值32元的酒。不想,信用卡对账单却显示他在该超市 消费 3200元。王先生找到店主理论,店主却拿出他签字的单子说,他确实买了3200元的东西。王先生气愤至极,遂将店主告到玄武法院,称店主此举属于不当得利。玄武法院法官为查明事实“微服 消费 ”,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亲自到某小超市买东西以查看其流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店主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京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顾客: 消费 32元却被划走3200元


  去年1月16日,60岁的王先生和妻子去看望住在玄武区小卫街某小区的大姨子。得知大姨子给他们夫妇俩准备了饺子,王先生挺高兴,但他觉得光吃饺子有点单调,就说再去买点鸭子买瓶酒。当天傍晚5点多,王先生来到小区内某超市,选购了一瓶32元的酒,并到收银台刷卡。店主输入金额后,王先生按了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了字,拿了酒回了大姨子家。


  王先生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打印个对账单,看看自己最近信用卡的 消费 情况,以便心里有数。当年2月份的时候,王先生就去打了个单子,前几笔对下来,发现都很正常,但对到1月16日那一笔的时候,他吓了一跳。对账单显示,他 消费 了3200元。“我怎么可能 消费 那么多呢?”王先生非常纳闷,而且,超市的名字他也非常陌生,似乎从来没见过。王先生和妻子绞尽脑汁地想,才想到是大姨子家小区的超市。“我记得酒是32块啊,搞不好是店主粗心输成了3200,我自己也没看清就刷卡签字了”,想到这里,王先生决定找店主交涉,让店主把多收的钱还回来。


  店主:他就是买了3200元的东西


  出乎王先生意料之外的是,店主坚决否认自己输错了金额,“你肯定是买了3200块钱的东西,不然不会输入3200的,你看,签购单上还有你的签字呢”,面对店主的否认,王先生很郁闷,便报了警,要求店主调看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店主称,监控资料已经无法显示了。王先生忍不下这口气,遂将店主告到南京玄武法院,认为店主朱某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多收自己的3168元。


  开庭后,店主朱某某的丈夫作为朱某某的代理人应诉。王先生表示,当天,在收银台收钱的正是朱的丈夫。但是,朱的丈夫称,王先生称其只 消费 了32元,就应该举证证明。而且,在刷卡 消费 的过程中,需要核对POS机上的金额,再输密码,再核对签购单金额,确认无误后再签名, 消费 成功后,还有银行即时发送的短信提示,经过这么多流程,王先生说自己输错了金额,显然不合理。


  顾客:残疾人证证明我视力残疾


  对于店方的辩称,王先生说,自己之所以没注意,第一个原因是因为自己视力有残疾。他说,自己以前是做船员的,一次,船上发生了事故,一根断裂的缆绳狠狠地抽中了他的头面部,差点要了他的命。虽然最后命没丢,但眼睛却留下了永久的残疾,再也看不清东西了。所以,当天显示的那些金额,他根本也没看清,也没想到对方会输错,“当时我以为是32.00元。”庭审中,王先生拿出一本几年前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证明自己确实是四级视力残疾。


  对于银行发送 消费 短信一事,王先生称,平时自己手机上收到的各种垃圾信息太多了,自己眼睛不好,根本懒得去看,而即使是眼睛好的人,恐怕也很少会认真关注手机上的每条信息,很多不重要的信息,可能扫一眼就过去了,不会认真去看。否则,如果自己认真看了,肯定当时就找店主理论了,不会等到这么长时间才去找。


  法官为查明事实“微服 消费 ”


  在答复了店方的疑问后,王先生也提出了很多质疑。“我们这个年纪的人,平时到超市也就是买点菜什么的,一般 消费 几十块钱,最多不过一两百。我偶尔到大姨子家串个门,因为要买酒才去你家超市,以前从来都没去过,怎么可能第一次去你家超市就买3200块钱的东西?”对此,法官问朱某某丈夫,这么大额的 消费 ,应该能记得当时买了哪些东西,但是,朱某某的丈夫称,王先生好像是买了烟和酒,烟好像是苏烟,加起来是3198元,最后又拿了两个口香糖,凑了一个整数,所以刷了3200元。法院要求店方提供王先生 消费 的发票或者机打小票,但店方却拒绝提供。此外,店方还声称,他们也没有留存电脑记录或者手写的记录。


  “什么记录都没有,那你们的超市如何计算利润呢?”面对法官的询问,朱某某的丈夫给出了一个足以让所有生意人瞠目结舌的回答,他说,他们的超市从不计算利润,所以对每天的具体 消费 商品及数量也从不记录。为了查明案情,玄武法院工作人员在店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其经营的超市进行了 消费 ,购买了果粒橙和旺梅, 消费 金额为12.8元,店主都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主动提供了 消费 小票。


  一审判店主返还,店主不服上诉


  玄武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该案而言,店主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作为普通 消费 者的王先生,所以,由店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 消费 了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但是,因朱某某无法举证证明王先生当日的 消费 商品品种及数量,无法说明3200元的 消费 构成,也无法提供相应的 消费 小票或者发票或者任何账目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玄武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张,要求店主朱某某返还不当得利31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宣判后,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王先生提交的信用卡对账单明细的字也不大,这说明王先生的视力非常适合刷卡 消费 ,并且完全有能力对自己的刷卡行为负责。王先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 消费 存在错误,应对于其只 消费 了32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 消费 小票。此外,自己经营超市十余年,未发生类似事件,王先生提起的诉讼是虚假诉讼,请求南京中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店方前后说法矛盾上诉被驳回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店方提交了一份空白单联收据,证明交易时向王先生出具了单联的收据,但是,店方却无法提供存根,王先生也表示他从未见过此单联收据,也从未就这笔 消费 向店方索要收据。南京中院法官就王先生的 消费 情况,要求店方再次作出回忆,这次,朱某某丈夫的说法和之前在玄武法院庭审时买口香糖凑整数的说法完全不同,他说,王先生当时买了两箱酒、两条烟,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华香烟,总价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一方认为王先生在其经营的超市中正常 消费 了3200元,对于相关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玄武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店主一方并无不当。鉴于店主朱某某无法举证证明王先生当日的 消费 商品及数量,且无法提供相应的 消费 小票、发票或账目凭证,对于3200元的 消费 构成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店主朱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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