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续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在北京 物美 超市望京方恒店,购买得利斯230g京味香肠,和北京 物美 超市望京东店1452购买老曹500g北京酱鸭2只,购买后发现已过保质期,事后找到该店负责人,但拒绝退款,态度恶略。
张先生7月22日在 物美 买得利斯香肠和在北京 物美 超市望京东店1452购买老曹500g北京酱鸭2只,回家后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然后找到该超市服务台,该超市负责人说这件事解决不了,让找店长。但是店长不在,之后张先生给 物美 总部客服部经理打电话,客服经理说让等一下,结果等到第二天也没有解决.。
明知食品过期仍销售应被罚10倍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欺诈行为所确定的双倍赔偿原则相比,《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更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但正是由于10倍赔偿的惩罚较为严格,《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销售者10倍赔偿。
那么,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过错呢?一般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和销售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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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物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