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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零售商供应商法律关系调查节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0 07:48:24  来源:电商联盟  作者:乐发网  浏览次数:10

伴随着中国零售业的发展,零售商与供应商这两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始终没有停息过,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不利于维护零供双方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流通业的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破坏了和谐商业多赢观念的建立。鉴于此,我们结合2011年代理商超案件的司法实践,就2011年度调查报告发表如下:

一、中国零供关系法律现状

(一)零售商强势之表现形式

强势表现之一,帐期。法律规定双方的帐期为交货之日起60天之内,而实际上超市在这个问题上玩了一个文字游戏,一般都按照开票之日计算,导致实际上供应商的帐期在4个月左右,变相占用了供应商资金,优化其自身的现金流;

强势表现之二,保底返利。又称“无条件返利”,举例说明,如约定双方月度返利为10%,同时还约定,如供应商一年中实际销售额小于1000万,则需要以1000万作为基数缴纳给超市返利费用,实际这是一种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违背了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予以禁止,但超市货物买卖合同中却常有此规定;

强势表现之三,零售商强制收取的未经供应商同意且未提供促销服务与销售供应商产品无关的促销费用。如“海报费”、“条码费(新品费)”、“新品进店折扣”、“信息费”、“厂商周费”、“冰柜费”、“促销导购管理费”、“包柱和侧柱广告费”、“路演费”等;

强势表现之四,采购、财务任意拖欠供应商货款。拖欠供应商货款是零售商制约供应商最强有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如某零售商系统,供应商退场,按照惯例要压货款一年,且采购得知供应商退场后,往往要乱扣费用并产生大量退货,造成供应商极大经济损失,使其雪上加霜;近几年零售商收购并购过程中,个别被收购的零售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曾大面积拖欠供应商的货款,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强势表现之五,合同外扣费。通道费用是零售商的后台毛利,是零售商利润的主要来源,一些零售商的费用指标是逐层下派的,当采购不能完成年初制定的费用目标,往往对其手头上的多家供应商进行摊派,强行收取;

强势表现之六,退货。退货问题上对供应商的上海表现为,一为空退,二为低进高退。我们所说的空退是指在超市的系统内部显示退出了货款,但实际上供应商由于各种原因(如物流或仓库人员自行截流部分)未退回货物、退货部分货物或退回较多损坏的货物。低进高退是指在促销活动中,双方让利让部分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做一个如惊爆价之类的促销活动以达到超市吸引人气的目的,供应商以低于正常进货价格供货给超市方作为供应商的让利,促销结束后,由于软件系统等原因,超市将多余的货物以正常价格(让利前)退回供应商,实际赚取其中差价。这些情况的发生,在供应商与零售商合作过程中,在双方话语权绝对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难与采购交涉,由于证据原因日后维权也有很大困难,往往吃了闷亏;


强势表现之七,强迫供应商签署不平等条款。

如TESCO乐购2009年度合同,“甲方已为一方提供了与2008年度以及以往历年的《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中各项费用相应的全部促销服务和其他服务,乙方表示认可和满意,并对甲方收取《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各项费用的约定和履行没有任何异议。

TESCO乐购2010年度单独与供应商签署的对帐协议,“甲方对于乙方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货款和服务费用已结算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已全额支付,双方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的货款无争议。”该协议类似条款均对供应商不利(见附件一)。

乐天玛特2011年度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由卖方实际交付买方并已开具正确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双方约定的付款帐期已届满的供货,买方已向卖方全部结算并将相应货款支付完毕。”

对于这些条款的约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根据我们的案例,法院一般不认定为霸王条款,而认定为有效。

(二)零售商强势之原因分析

1.成本增加、渠道掌控、竞争激烈

零售商成本增加主要是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成本费用都在提高,比如商品管理成本、营销成本、财务成本、店铺成本等;二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时尚,而其方便的购物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再加上外资企业的加入,使得各零售商对市场的争夺愈发激烈,而作为零售行业来说,其抢夺市场的方式不外乎扩大店面的辐射范围,即多开分店,而这也必然会增加其各项成本;三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不再是为了购物而购物,而更多的是把购物看成是一种消遣的方式,开始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消费的环境,服务的质量。作为零售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必然会做一些改进,这势必会增加各项成本。

2.立法缺失、执法弱势、无行业协会

目前我国针对零售行业的法律主要是依据商务部等5部委于2006年发布的第17号令,至今已超过5年,略显滞后,对保底返利、不合理费用、强迫交易等作了一些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情况如超市方要求供应商承担高额罚款、赔偿、畸高的返利、“货款结清”条款等并未涉及。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上限是3万元,这对于零售商来说,无异就是九牛一毛,很难起到威慑的作用。

零售业是国家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计民生,通货膨胀、食品安全等各方面的问题,目前该行业中只有17号令,且由于超市方对于当地的经济存在一定的贡献度,对于超市违反规定的执法力度也不强,这几年来我们也一直积极致力于这些不合理行业规则的纠正,在给众多中小民营资本供应商朋友维权过程中,也感觉对供应商法律武器的缺失和保护不够。

好在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2011年12月26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五部门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二、供应商维权障碍所在

(一)零售商维权措施强势且立法滞后

如本报告上述提到的零售商强势表现之第七点,双方签署了“货款已经全额结清”的类似条款,供应商想在退场后依据事实上双方货款是否真的全额结清来结算已不可能。看到这,读者可能要问,供应商为何要签署呢?没人逼迫你?就同样问题我所代理律师也曾询问过供应商,换位思考一下,签署第二年合同之际,对方手头上有自己数百万货款前提下,如果不签署不盖章,不仅次年合同无法签署,而且货款也不可能顺利结清,进退两难之际,绝大多数供应商都会选择签署。且一些供应商仅仅为中小企业,从非法律专业人士角度来看,零售商拟定的条款有时候往往晦涩难懂,供应商有时候也不能真正理解这些条款蕴含的真正意义以及零售商想要达到的何种效果,以专业对非专业,以有心对无心,往往最终导致供应商重大损失。

然,就是这些条款,实践中往往均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法院认为,既然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且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即使真实情况是“货款未结清”但供应商盖章表明其放弃了民事权利。即使从合同法上“显失公平”角度行使条款的撤销权,也要求在1年以内,很多供应商往往无此专业水准。从“霸王条款”的角度来推翻,也需要供应商证明此条款重复使用为前提,而作为供应商,对于附件一这种单独签署的类似协议如何证明零售商是在重复使用?

还有一些零售商,合同外扣费之前,采购均要求供应商对于其扣费予以盖章确认,对于毫无话语权的供应商,一般会选择盖章,那么,这些合同外收费、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在日后维权中也是很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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