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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国际OTC药品行业商品发布规范,7月17日生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19 14:07:38  来源:电商联盟  作者:乐发网  浏览次数:229

为了更好管理天猫国际OTC药品行业规范,提升保障消费者跨境OTC药品购物体验,天猫国际平台拟新增《天猫国际OTC药品行业商品发布规范》,具体内容如下文。本次规则新增于2023年7月10日公示,于2023年7月17日生效。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猫国际销售的OTC药品,包括发布在OTC药品/国际医药>>国际医药>>国际非处方药类目下的所有OTC药品。

二、定义

OTC药品(通称“非处方药”)是指那些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在药房或药店中根据药师建议或直接可购取的药物。非处方药是由处方药转变而来,是经过长期应用、确认安全的药物。常见主要国家或地区的OTC药品标识举例如下:

三、发布规范

(一)商品发布范围:

1.根据中国或原产地法律法规要求,禁止销售的药品,详见附录1

2.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销售。详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

(二)商品发布规范:

1.标题规范

(1)标题发布规范:60字符以内,品牌名+药品商品名+药品通用名+规格+其他相关描述(产地+适用人群等);标题中各属性内容应与药品包装标签及产品说明书的中文翻译内容相符,标题中关于商品本身的描述必需与实物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

备注:药品如没有药品商品名,则该项不填。

案例:中国香港幸福成人感冒素36片

(2)商品卖点发布规范:40字符以内,补充说明商品的主要功效或卖点。

备注:功效需与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2.主副图发布规范:

(1)主副图整体要求如下

主副图片须5-6张为实物拍摄图,图片上不得出现留白、除LOGO以外的水印,并且每张图片必须大于等于800px*800px。

主副图建议展示内容要求如下:

①外包装标签正面全貌图,能看到醒目的药品名称;

②外包装标签背面全貌图,能看到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及地址、OTC标识等信息;

③内包装全貌图;

④展示外包装侧面OTC药品在原产地的药品登记号。(可以是外包装/说明书/药品注册证书等形式);

⑤药品说明书图(说明书如有多页,可使用多张图片展示),需提供带中文翻译使用说明;

⑥药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主图示例:

产品说明书需以专业的机构翻译为准

4.产品属性发布规范

(1)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相关标准。

(2)属性必须填写原产地药品登记号。

5.产品详情页面描述规范

(1)详情页面应上传药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并做准确的对照中文翻译,通常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成分、性状、作用类别、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生产企业、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原产地的药品注册登记号等。

(2)详情页面应当增加以下提示语:本品为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商家发布的OTC药品需如实描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药品功能描述不得超出说明书规定的适用症,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页面中不得以“买药赠(送)药”进行促销。详见附录2

6.营销规范发布要求

参与营销的商品除应符合本规范相关发布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营销平台规定。

(三)产品质量规范

发布的OTC药品质量应符合原产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药品检测报告进行证实。

(四)OTC药品的准入及管控要求:

1.商品需符合天猫国际OTC药品准入标准,详情见附录1

2.禁止销售“过期”药品,销售临期药品需在商品显著提示“临期药品”字样,具体详见《天猫国际商品效期管理规范》;若出售禁售/临期药品,平台将依据《天猫国际违禁信息管理规则》/《商品描述不符》进行处理。

3.若商品信息缺少上述发布要求、功效说明存在“虚假宣传”的或不符合类目发布要求的行为,将依据《滥发信息-发布错误信息》进行处理;药品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天猫国际商品抽检行为规范》质量要求进行处理。

四、附录

本规则于2023年7月10日首次生效,于2023年7月17日最新生效。

附录1:天猫国际OTC药品准入标准

1.准入要求:

(1)原产地是需要医生开具处方的药品原则上禁止发布在国际非处方药类目下;

(2)原产地是OTC的药品,但在中国为处方药(从剂型/规格/成分含量等综合评估下),原则上禁止发布在国际非处方药类目下。

2.负面清单管理:

为便于实际业务落地,给予明确的审核指引,在上述要求的基础,特整理制定如下的禁止性负面清单要求,该要求随业务发展实时更新,包括但不限于。

(1)精神类、麻醉类、放射类、兴奋剂类、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易制毒药品,移植类药品等禁止引入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等;

(2)含麻黄碱类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3)《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4)医疗用毒性药品亦禁止引入,包括不限于:①毒性中药品种: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如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阳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等。②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酞毛花贰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贰、氢澳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澳酸东菩莫碱、士的年;

(5)原产国是OTC的药品,但根据中国药品界定规定,含有中国处方药确定性成分的药品(如大部分抗生素、二甲双胍等);

(6)考虑到儿童药品的风险较高,儿童用药必须明确标注适用年龄,用法及用量;

(7)目前因用药高风险被列为网络禁售的有,包括但不限于①地高辛、丙吡胺、奎尼丁、哌唑嗪、普鲁卡因胺、普罗帕酮、胺碘酮、奎宁、氨茶碱、胆茶碱、异丙肾上腺素;②苯妥英钠、卡马西平、拉莫三嗪、水合氯醛、达比加群酯、华法林、替格瑞洛、西洛他唑、扑米酮、碳酸锂、异氟烷、七氟烷、恩氟烷、地氟烷、秋水仙碱;③米非司酮、复方米非司酮、环丙孕酮、卡前列甲酯、雌二醇、米索前列醇、地诺前列酮;④法罗培南、夫西地酸、伏立康唑、利奈唑胺、奈诺沙星、泊沙康唑、头孢地尼、伊曲康唑、左奥硝唑、头孢泊肟酯。

附录2:OTC药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原则要求:除商品包装及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参考法律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药品广告必须包括的内容:

(1)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2)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3)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4)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5)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参考法律依据:《广告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2.药品广告、营销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形(极限词等);

(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5)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5)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6)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例如:在出现具体药品的同一界面紧接着出现关于医生的介绍;

(7)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9)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0)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1)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2)将单成分的功效宣传为产品的功效;

(1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4)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15)处方药及甲类OTC不能作为赠品赠送,也不得出现明示、暗示赠送处方药、甲类OTC的内容;

(16)将“辅助治疗”宣传为“治疗”;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参考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等。

天猫国际OTC药品行业商品发布规范,7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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