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渝中区的李先生在 超市 花5元购买了一袋过期的散装鸭蛋,于是将 超市 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近日,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 超市 赔偿李先生1000元。
买过期鸭蛋索赔1000元
去年9月9日,李先生在渝中区某 超市 购买了散装鸭蛋1袋,价格为5元。
散装食品标签显示品名为鸭蛋,到货时间为8月29日,保质期为7天,截止日期为9月4日。然而,李先生购买的时间为9月9日,由此看来,这袋鸭蛋已过保质期5天。
李先生认为, 超市 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超市 赔偿1000元。
售过期食品要遭10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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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超市售卖5元过期散装鸭蛋 被判赔偿客户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