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
作为一种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规则”也同样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示范法》和《指南》都规定,限制性招标程序适用于:
1、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取得:
2、采购价值低,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采购实体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可见,采用选择性招标方法的环境,其一为供应商数量不多的客观限制,其二为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有效目标。
但是,由于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存在着采购机构过度限制投标商数量从而限制有效竞争的情况,所以为了使这一采购方法既适合于真正的例外条件又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规则”又规定了其适用的基本原则。如《指南》规定,在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时,借款人应从广泛的潜在供应商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价格具有竞争性。《示范性》也规定,采用这一方法,应选定足够数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确保有效的竞争。《协议》在第十条也详细地规定了采用选择性招标程序的基本原则:
1、为确保选择性招标程序下最佳有效的国际竞争,各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意向〖JP2〗采购都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应商参加投标。各实体应以公正和非歧视原则选择参加投标的供应商。〖JP〗
2、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实体可以从列入名单中挑选受邀请参加招标的供应商。进行挑选时,应允许名单上的供应商机会均等。
3、要求参加采购程序的供应商应被准予投标并应予以考虑。但准予参加投标的额外供应商的数目只应以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为限。(中华零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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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选择性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