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引发热议,有网友提出:如果真有“微博软文”而来的收费,无异于博主在微博自媒体收费广告,这就要看软文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忽悠欺诈;另一方面,无论明星还是公关公司,如果真有微博上的经营行为,则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申报、并照章纳税。
而在此稿见报后,一位经纪人曾向记者喊话:明星发微博软文哪能和代言一样啊?代言可是正大光明交税的!
那么,微博营销就不交税了吗?就网友关心的话题,以及该经纪人的喊话,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通过经纪公司运作20%个人所得税变成5%公司营业税“通过微博营销形成的收益,的确会存在逃税漏税的情况”,沪上某会计事务所资深注册会计师告诉记者,特别那些是没有经纪公司的小明星或其他领域名人,很容易因为这笔收入是“非工薪收入”,而忘记申报个人所得税。
他向记者表示,就其所接触的案例来看,为了规避此类问题,一些明星会成立自己的经纪工作室,把个人行为转化公司行为,“那么本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变成公司营业税。”记者了解到,如果属于公司行为,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税率在5%左右。如果不走公司流程,自己接活儿,就属于个人劳务报酬,超过800元的要征收20%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还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该会计师表示,对于明星来说,通过经纪公司运作,不仅可以避税,也可以避免“忘记”申报个人所得税。过去的几个“腕级”明星因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而形象崩塌,都是前车之鉴。
项目层层拆分转包没有规范合同只约束分成比例“一个项目,要转好几个"包工头",才最终到明星或大号手里。支付方付出的钱,和博主最后收到的钱,差距会很大。”一位新媒体营销公司的商务经理告诉记者,每一个层级之间,甚至不一定是正规公司与正规公司的对接,每个层级之间约束的分成比例也不相同。
据他透露,这些层级之间的很多合同都不是规范合同,只能算是约束了分成比例的合作备忘录,不开发票的状况也较为普遍。
上述人士向记者表示,微博营销同时还存在一些“隐性而灵活”的交易模式,比如发微博软文不作为一个单独收费项目,而是打包到另一个整合式项目里,这样可以做到“交易存在,而账面上不显示出来”。
网络新产业亟待规范律师建议明星“标注广告”以自保互联网发展迅速,而针对互联网新兴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跟上。
受访专家表示,日前国内正在激辩电商交税问题,而基于互联网的经营行为不仅仅有电商,对于新媒体营销产业,也应出台相关法律予以规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向记者表示,微博的性质为自媒体,微博营销容易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诽谤方面的风险。
他表示,明星微博做出品牌效应后,接收正常代言可以理解,“但应该在发微博时,显著标明是广告,让消费者自己判断;如果把广告作为个人感受发表,不做任何标识,就有可能对消费者形成误导。”
他告诉记者,以邮箱广告为例,已有相关规则出台,凡是广告邮件都会标注“AD”,这个形式也可以为明星名人做微博营销所借鉴。
他认为,这同样也是明星自我保护的方式,一旦其在微博上宣传的产品出现问题,只要显著标明过,那么大部分责任归于企业;不标注的,则要承担个人诚信道德风险,对明星声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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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微博营销”呼吁规范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