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淘宝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淘宝规则将在正文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关于延迟发货中的卖家免责情形。希望会员能够更清晰的了解淘宝网对于延迟发货违规标准的判定依据。 该规则于2012年7月30日公示,并于2012年8月1日生效。
规则变更概述:
淘宝网分则延迟发货定义中增加对于特殊情形的规定和最低赔付标准的规定。解读中增加关于免责情形的描述。
规则变更条款:
淘宝网分则第十四条 延迟发货,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且金额最低不少于一元,最高不超过三十元。每次扣三分。
新增免责条款内容:
1、淘宝网卖家因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导致延迟发货的;
2、经淘宝网核实,因买家填写的收货地址和(或)收货人信息无效或不准确,导致淘宝网卖家延迟发货的;
3、经淘宝网核实,淘宝网卖家因其账户被盗期间非本人发布的商品,或本人发布的商品但因账户被盗无法按时发货而引起延迟发货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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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淘宝网新增延迟发货免责条款公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