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办法》拟做出规定,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10000罚款。
针对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该《办法》也做出要求:商品包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000元-30000元罚款。
《办法》还要求,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卫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费品。
同时,为使国家机关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发挥促进作用,在节约资源、杜绝浪费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该《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以尽可能节省经费,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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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武汉出新规 商场超市免费提供塑料袋将罚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