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理财平台发布任一理财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基金、保险理财、银行理财等)的卖家。
第三条 【入驻原则】理财平台下设一级类目。理财卖家有权入驻经营类目。
第四条 【入驻基本条件】理财平台卖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入驻基本条件:
(一) 提供合格的以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理财产品的卖家应提供保监会认可的从业资质;基金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卖家应提供证监会认可的从业资质;银行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的卖家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从业资质。
3、 提供入驻平台的公司信息表;
(二) 符合淘宝网理财类目运营要求;
(三) 有效签署相关入驻协议;
(四) 通过支付宝商家实名认证及淘宝认证;
(五) 按协议缴纳相关费用;
(六) 保险理财的附加需求:
1、 保险公司近一年内理财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的实际兑现率为90%以上,且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偏差不得高于10%(或保险公司近一年无收益无法兑付的案例);
2、 保险公司至少能够在全国15个以上的省开放线上产品销售;
3、 合作的保险理财产品无初始费用,销售期满无提现费用,无进入门槛;
4、 合作的保险理财产品能够在线退保,在线回访;
5、 保险理财新品上线15天内,不得参加大型市场活动。
第五条 【费用】保险公司入驻保证金:保证金账户按按协议充值足额保证金,一般为100001元。基金公司入驻不设保证金。
第六条 【主动退出】卖家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申请退出理财平台相关类目或类目细分市场,但须按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提前通知理财平台并按约协商处理。
第七条 【清退】卖家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理财平台有权将其清退:
(一) 因违规行为累计扣分达到四十八分;
(二) 不再符合相应入驻条件;
(三) 相关入驻协议已终止。
第八条 【退出再申请】卖家退出后可重新申请入驻理财平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卖家申请主动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须间隔半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
(二) 卖家被清退的,自被清退之日起须间隔一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
第九条 【违规扣分】卖家违规所扣分数将在每个自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若投诉须进行跨年度处理的,则所扣分值记录到下一个自然年中。
第十条 【资源位和活动参与权】店铺扣分达到十二分的,公示警告7天,取消7天的资源位和活动参与权;店铺扣分达到二十四分的,公示警告30天,取消30天的资源位和活动参与权;店铺扣分达到三十六分的,公示警告90天,取消90天的资源位和活动参与权;店铺扣分达到四十八分的,清退出理财平台,并追回欠款。
理财卖家管理规则细则:
环节 |
序号 |
项目 |
违反扣分值 |
同时处理 |
【发布违规】 |
第1条 |
卖家发布的理财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监管机构的认可或批准; |
-12 |
相关商品下架 |
第2条 |
卖家发布的理财产品信息不能与理财产品本身信息相符,其真实、准确、有效性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2 |
相关商品下架 |
|
第3条 |
卖家理财产品的展示材料,未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理财产品买家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的条款,了解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
-6 |
相关商品下架 |
|
第4条 |
卖家在未与淘宝平台确认,即私自修改淘宝平台已经确认的销售资料,宣传文档。 |
-6 |
相关商品下架 |
|
【行为违规】 |
第5条 |
卖家与买家就其在理财平台已发布产品达成购买意向后,引导买家在理财平台外进行交易。 |
-12 |
|
第6条 |
卖家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诋毁其他卖家或其他产品。 |
-12 |
相关商品下架 |
|
第7条 |
卖家针对从淘宝渠道用户发布促销短信,邮件以及电话营销之类,未与淘宝事先确认相关信息。 |
-6 |
|
|
第8条 |
卖家未保证理财产品买家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泄露或盗用买家个人信息或订单信息。 |
-12 |
|
|
第9条 |
对买家实施辱骂、恐吓、威胁等行为。 |
-12 |
|
|
第10条 |
卖家未保证理财产品买家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泄露或盗用买家个人信息或订单信息。 |
-12 |
|
|
【系统违规】 |
第11条 |
系统出现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买家付款后无法购买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理财平台,或未给出解决问题需要的时间及在此期间内解决问题; |
-3 |
店铺监管 |
第12条 |
卖家发布的商品问题或者系统问题严重影响整体用户体验,且没有及时响应处理。 |
-3 |
店铺监管 |
|
第13条 |
未应按照协议缴纳相关费用。 |
-3 |
店铺监管 |
|
第14条 |
入驻材料的任何变更(或失效)应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未在三十日内向理财平台报备; |
-3 |
店铺监管 |
|
第15条 |
卖家要对已与理财平台对接的系统做更新发布或接口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告知运营和产品经理而擅自变更系统; |
-3 |
店铺监管 |
|
第16条 |
卖家须进行系统发布,出现影响理财平台正常交易的行为; |
-3 |
店铺监管 |
|
第17条 |
卖家与理财平台确定发布时间的开发项目,未于指定时间内上线,未因合理原因擅自拖延上线进度。 |
-6 |
店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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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淘宝网理财卖家管理规则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