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淘点点交易平台商户行为及商品交易,整体优化淘点点平台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淘点点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根据《大淘宝宣言》、《淘宝服务协议》及《淘点点商户服务协议》,特制定《淘点点平台及商户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或“或本规则”)。
第二章 商户入驻须知
第二条 淘点点商户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说明均以淘点点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第三条 淘点点有权根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商户服务水平、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等其他因素退回商户入驻申请,同时淘点点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户提供其他资质。
第四条 商户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一) 商户应确保申请入驻时所提供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许可、承诺函、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商户将被列入非诚信客户名单,淘点点将不再与您进行合作;
(二) 商户在入驻淘点点过程中所提交的所有资质、信息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予以变更的,其有义务及时书面告知淘点点申请进行变更并经淘点点审核。
(三) 商户应在其招商准入入驻成功后,确保其所提交的所有资质、信息和材料在其与淘点点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持续真实、合法、有效。
(四) 若商户所提供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健康证、承诺函、授权函等)出现以下问题,淘点点有权进行停止营业或清退等处罚。
1、 证件伪造或内容虚假:商户在注册、申请入驻及经营过程中存在提交的证照资质系伪造,或相关信息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形。
2、 证照未符合要求:在注册、申请入驻及经营过程中存在针对证照资质,其应提交而未提交或无法提交、或虽提交但不符合要求、或超过有效期但未及时申请更新审核等不符合证照规范的情形。
第三章 商户类型及相关准入要求
第五条 淘点点入驻直营商户(以下简称“直营商”)及相关准入要求
(一) 如直营商为企业法人(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形:
1、 如直营商为线下门店的法律主体(所有者),其应满足:
(1)直营商已完成企业支付宝实名认证;
(2)直营商已完成淘宝店铺开店并认证成功;
(3)直营商具备从事餐饮服务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服务相关,并在有效期内);
(4)直营商具备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5)直营商的商户承诺函;
2、 如该直营商并非线下门店的法律主体(所有者),其应满足:
(1)直营商已完成企业支付宝实名认证;
(2)直营商已完成淘宝店铺开店并认证成功;
(3)直营商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4)直营商的商户承诺函;
(5)该线下门店的法律主体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餐饮服务相关,并在有效期内);
(6)该线下门店的法律主体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7)该线下门店的法律主体对直营商的授权。
(二) 直营商为个人的,其应满足:
1、 直营商已完成个人支付宝实名认证;
2、 直营商已完成淘宝店铺开店并认证成功;
3、 直营商直接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均具备餐饮服务所需的健康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4、 直营商的商户承诺函。
第六条 为消费者提供代送服务的淘点点入驻配送商户(简称“配送商”)及相关准入要求
1、 (一)配送商已完成企业支付宝实名认证;
2、 (二)配送商已完成淘宝店铺开店并认证成功;
3、 (三)配送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淘点点不接受个人形式配送商的入驻申请。
第八条 对各种类型入驻的商户,其应满足本条所规定如下店铺要求:
(一) 个人直营商最多允许开设或认领5家(含)线上店铺;
(二) 企业直营商按照其应具备的线下实体门店的相关证照,如实体门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及授权(如需)等,方可开设或认领线上店铺;
(三) 企业代送商新入驻时仅允许设置10家(含)线上店铺,后期可视经营成果申请新增店铺并经淘宝审核。
同时针对本招商标准发布前历史已开设店铺,淘点点有权对一个月(30天)内无任何订单的店铺进行歇业或删除店铺等操作。
第四章 商户行为规范
第九条 淘点点商户必须保证淘点点平台食品安全问题,避免以下情况的发生:
(一)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因消费者食用由商户经营销售的商品(食品)导致消费者发生疾患并采取住院治疗(含以上)的方式进行就医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因消费者食用由商户经营销售的商品(食品)导致消费者发生疾患并进行就医的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 食材安全问题:是指消费者购得的商户经营销售的商品(食品)食材出现变质、发霉、构成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形。
(四) 食品有异物:是指消费者购得的商户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存在明显异物的情形。
(五) 其他潜在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除上述食品安全问题问题外,商户经营销售的商品(食品)被检测出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效力性规定所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成分(如三聚氰胺),或者经媒体曝光商户所经营销售的食品存在前述情形。
第十条 淘点点商户需提供已在平台做出过承诺的服务,避免未按照承诺向买家提供其所承诺的交易服务妨害买家权益以及未按照承诺向淘宝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 日常违背承诺行为,是指商户在日常交易过程中违背了以下承诺的行为。
1、 加入淘点点官方活动的卖家,未按照活动要求(除发货时间外)提供服务的;
2、 商户同意接单,但实际未配送的;
3、 商户拒绝按照买家拍下的价格交易的(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交易订立过程中商户承诺给予买家赠品或发票等交易商品之外的物品,但实际未履行的;
5、 交易订立过程中商户自行承诺退换货等服务,但实际未履行的;
6、 交易订立过程中商户自行承诺承担发货或退换货的配送费,但实际未履行的;
7、 商户承诺履行对消费者的赔偿但未实际履行(含商户未履行赔付导致淘宝平台垫付情形)的;
8、 商户拒绝给予买家其在交易过程中与商户达成的对商品价格的个别优惠或折扣的;
9、 商户未实际履行其对买家及/或淘宝作出的其他承诺的;
(二) 配送延迟,是指自商户所接订单的买家期望送达时间截止时计,超过半小时以上未送达,造成用户投诉的行为。
第十一条 淘点点商户不允许出现店铺违规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一) 滥发信息,也就是存在其店铺头像或其他店铺信息中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外网购物链接等非实际交易内容的行为。
(二) 店铺不当设置,也就是存在店铺信息与其包括但不限于配送范围、定位坐标等实际信息不符的行为。
第十二条 淘点点商户不允许出现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行为,应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现:
(一) 知识产权侵权,指商户发生以下行为:
1、 商户在所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
2、 商户出售商品或服务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
(二) 不正当竞争,是指商户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第十三条 淘点点商户不允许出现虚假交易刷销量的行为,虚假交易刷销量是指商户单独或与他人串通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商品销量,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淘点点商户不允许出现恶意骚扰的行为,恶意骚扰的行为是指商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威胁人身安全、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等各类恶劣手段骚扰他人(包括消费者、淘宝工作人员或其他商户),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淘点点商户不允许出现发布禁售信息的行为,发布禁售信息是指商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商品/服务信息,或食药监局等有权机关明令要求下架、不得销售的商品/服务信息,或发布《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详见:http://rule.taobao.com/detail-331.htm?spm=0.0.0.0.MJNDaf)。
第十六条 淘点点商户不允许出现其他严重违规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发布禁售信息:是指商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商品/服务信息,或食药监局等有权机关明令要求下架、不得销售的商品/服务信息,或发布《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详见:http://rule.taobao.com/detail-331.htm?spm=0.0.0.0.MJNDaf)。
(二) 盗用他人账户:是指商户盗用他人淘宝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三) 骗取他人财物:是指商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对前述骗取他人财物的受害方,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店铺监管、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等。
(四) 不正当谋利,是指商户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包括:
1、 向淘宝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
2、 单独或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交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套现、骗取红包等。
3、 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虚假交易方式非法谋利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商户以任何方式,刻意规避淘宝的各类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淘宝官方资源的行为。
(六) 不当注册,是指商户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淘宝账户;或通过已注册的淘宝账户,滥用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商品发布规范
第十七条 淘点点商户不允许出现商品信息违规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商品标题、图片违规,也就是商户在商品标题、商品图片中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外网购物链接等非实际交易内容的行为;
(二) 同一店铺销售同款商品,也就是商户在其同一店铺中同时出售同款商品(标题、价格、图片均相同)两件以上;
(三) 信息缺失或错误,是指商户在商品类页面发布以下错误描述的商品或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 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商品图片非所售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
2、 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3、 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4、 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的;
第十八条 淘点点商品不允许出现虚假交易刷销量的行为,虚假交易刷销量也就是通过商户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的情形,但本规范中对虚假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淘点点商品不允许出现价格虚高的行为,价格虚高是指商户商户线上的菜品价格实际高于线下实体门店的价格,造成用户或相关当事人投诉的情形。
第二十条 淘点点商品不允许出现经营范围不符的行为,经营范围不符是指商户所销售的商品并非淘点点交易平台现时所允许的经营类目商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淘点点商品不允许出现盗图的行为,盗图是指商品主图盗用其他商家的实物图片,造成买家或当事人投诉的行为。
第六章 商户及商品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如商户违反了作为淘点点平台的经营者其应遵守的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中规定的上述各类基本义务,淘点点有权根据实际商户的实际违规情形以及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清退、停业整顿、加入黑名单、调整阀值、取消活动资格、关闭店铺、虚假交易量清零、搜索功能屏蔽、排序降权、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删除商品、下架商品等各类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您在使用淘宝(“淘点点”)提供的各项服务时,承诺接受并遵守淘宝现在及将来不时发布的各项有关商家入驻和商户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淘宝有权结合餐饮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用户需求,不定期修改本规则,及/或新增、修改其他各类的淘点点规则,并以淘宝平台公示的方式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变更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对淘点点商户相关规则的修订一经公布即构成《淘点点商户服务协议》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并立即停止使用淘宝服务。登录或继续使用淘宝服务将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或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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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淘点点平台及商户管理规范